債務重組IVA與破產
進行IVA<<個人自願安排>>與<<個人破產>>應考慮及注意之事項:
IVA《個人自願安排》 |
《個人破產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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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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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 | 較穩定的職業及收入 | ‧ | 欠缺還款能力 |
申請期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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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 | 提供現有的資產負債狀況 | ‧ | 需要合理交代最近數年間之資產轉移 |
‧ | 可能需要解釋有關新借貸之原因 | ‧ | 可能需要對半年內之新借貸負上法律責任 |
執行期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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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 | 沒有破產身份 | ‧ | 有破產身份 |
‧ | 代名人處理還款事宜 | ‧ | 破產官監察日常生活 |
‧ | 每月供還定額款項,入息餘額可自由運用 | ‧ | 入息扣除基本生活費後,餘額由破產官安排還債 |
‧ | 不會知會僱主,現職不會受到影響 | ‧ | 現職不一定得到保留 |
‧ | 可出任管理階層 | ‧ | 不可出任管理階層 |
‧ | 可繼續經營生意 | ‧ | 不可經營生意 |
‧ | 可以保留現有的專業牌照 | ‧ | 多項專業牌照不能保留 |
‧ | 多數申請人可保留現有物業 | ‧ | 物業將交由破產管理處變賣 |
‧ | 可保留及申請銀行賬戶 | ‧ | 最多只可擁有一個銀行存款賬戶 |
‧ | 可繼續保險供款 | ‧ | 需停止保險供款 |
‧ | 避免再作借貸 | ‧ | 根據法例,如借貸一百元以上,須申報其破產身份 |
‧ | 享有出入境自由 | ‧ | 離境受到限制,需向破產官交代行程並得到同意 |
‧ | 可自費旅遊 | ‧ | 不可自費旅遊 |
‧ | 一般為期三年至七年,視乎欠債及還款額 | ‧ | 一般為期四年,可延長為八年,視乎破產期間紀律 |
‧ | 代名人在有需要情況下,會向債權人提交債務人之還款報告 | ‧ | 每年需由自己填寫一份詳細的收支說明書予破產官 |
執行期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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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 | 沒有破產記錄,信貸評級影響較少 | ‧ | 永久保留破產記錄,嚴重影響信貸評級 |